未在法定期限答复查处申请是否合法?

  • 发布时间:2018-11-02 10:51:28,加入时间:2018年11月02日(距今23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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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徐先生等人是山东省济南市A区村民,2013年以来,徐先生等人所在的村庄便开始进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相关工作,将农村土地统一规划,建设新社区,让农民搬进单元楼。在项目推进的过程中,越来越多不合理的情况出现,让徐先生开始怀疑整个项目的合理合规性。为了解开心中的迷惑,徐先生等人也多次找到相关的负责人,希望能够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但结果却不尽如人意。希望可以找到真相的徐先生等人通过多方打听慕名联系到了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通过贾启华主任及和雪莲副主任两位律师的接待,徐先生等人对整个征地拆迁活动有所了解,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徐先生等人委托凯诺律师代理其案件,希望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整个“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真相可以水落石出。

  办案掠影

  在接受委托后,凯诺律师启程前往山东,就此次项目所涉及的部门进行了走访及调查,并有针对性的展开了一系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通过各部门的答复,两位律师发现,此次项目存在未获得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现象。针对这一情况,两位律师指导徐先生等人通过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A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递交了申请,请求对此“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中存在的无建设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徐先生等人。经两位律师查询,A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9日签收了徐先生寄出的快递,之后,A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却对徐先生等人的申请置若罔闻。为了更好的保护徐先生等人的利益,两位律师针对A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的不作为向A区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A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徐先生等人查处申请的行为违法并依法查处。在复议期间,A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迫于压力,向徐先生等人邮寄送达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作为对徐先生等人查处申请的答复,称由于土地证在开工前无法办理,导致后续的手续无法正常办理,待在本村拆迁复耕验收合格颁发土地证后,各相关部门再补办手续。对此答复律师们并不认可。最终,A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确认A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徐先生等人查处申请的行为违法。

  目前,徐先生等人的维权活动还在进行当中,相信在凯诺律师团队的帮助下,随着所谓“增减挂钩”锅盖的逐步揭开,徐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定会得以保护。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明确规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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