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是广州专打遗嘱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家庭遗产纠纷案件,办理遗嘱公证、诉讼分割遗产、宅基地、房产继承,遗嘱效力纠纷,遗赠协议纠纷、遗嘱是否有效的继承分割纠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否需配偶同意
一、案情回顾:
白某与刘某1于1992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刘某1、刘某2系两兄弟。结婚时,刘某1的母亲王某与丈夫刘大某曾口头承诺,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号房屋中原有的西侧自建的4间房屋归白某和刘某1所有,东侧4间归刘某2所有。白某与刘某1婚后实际居住西侧3间房屋,并对3间房屋进行扩建,向南接出1.8米,增加了北房的面积,刘某2结婚后实际居住北房西数第4,5,6间房屋,对北房进行了扩建。1997年经大兴区政府批准,大兴区某号房屋西侧4间及宅基地归刘某2所有,东侧4间及宅基地归王某所有。
后刘大某于2003年7月12日去世,此间,刘某1因欠外债,一直在外躲债没有对父亲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故全家开会决定同意刘某1放弃对刘大某遗产的继承权。后因白某和刘某1感情发生破裂,刘某1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后白某也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之诉,并提出刘某1在遗产分割以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无效,但刘某1却称其放弃继承权是经过全家开会同意的,在刘某1躲债的过程中白某同样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其没有权利获得该房产的任何份额。但白某却认为,在双方离婚诉讼的敏感时期,刘某1放弃继承权是减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恶意行为,其放弃继承权需征得白某的同意,否则该行为无效。
二、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另《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下,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即取得遗产的所有权。即夫妻一方因继承而取得了遗产,那么在未约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前提下,此遗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刘某1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无效,刘某1按照《继承法》所应获得的份额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白某有一半的所有权。(参见北京市大兴区(2008)大民初字第5518号判决书)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则认为,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2003年7月12日家庭会议中刘某1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此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参加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5317号判决书)
再审法院经过再审认为,《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至今该遗产并未进行分割,故刘某1在遗产分割前向家庭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所放弃的继承权并未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故刘某1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并未侵害白某的相关权益。
三、律师看法:
从本案几个不同的法院依据不同的法律做出的不同判决可以看出,针对刘某1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侵害到白某的财产权益产生了很大的分歧,从时间节点上来看,本案最重要的四个时间节点分别是继承开始的时间,即刘大某死亡的时间;遗产分割的时间,即所有继承人经协商一致并确定分割遗产的时间;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的时间,即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刘某1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时间;另外一个重要的时间则是继承权转化为所有权的时间,即刘某1在法定时效内实际取得遗产的所有权的时间。理解和分析这几个重要的时间节点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第一、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需要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方为有效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可见,从时间顺序上看,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并不是马上取得继承财产的物权,而只是继承程序的开始。此时,继承的份额还处于未定状态,即不是继承人的,也不是夫妻双方的,而是属于所有继承人共有的。
从本质上来说,继承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它与一般财产权不同的是,继承权与继承人的人身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只有继承人未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后,此部分遗产份额才能转移成为继承人的财产,继而配偶才对继承的财产享有共同的所有权,所以放弃继承一定要在遗产分割前作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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