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遗嘱未公证继承官司律师,房产继承官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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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是广州专打遗嘱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家庭遗产纠纷案件,办理遗嘱公证、诉讼分割遗产、宅基地、房产继承,遗嘱效力纠纷,遗赠协议纠纷、遗嘱是否有效的继承分割纠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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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权撤销共同遗嘱吗?

共同遗嘱能否撤销要分以下五种情况:

(1)对于相互指A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的夫妻共同遗嘱,撤回权不存在任何问题。在这种共同遗嘱中,一方死亡则其遗嘱发生效力而生存方的遗嘱失效,当然不存在撤销权的问题。

(2)对于共同指A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的共同遗嘱,首先应当注意该种共同遗嘱和相互指A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某第三人的共同遗嘱的区别,应当讲此种共同遗嘱,先亡者的遗产并无流转至生存方这一过程,而是直接发生先死方的个人财产有第三人继承的法律效力。因此生存方随时可以就自己的财产变更或撤销其在共同遗嘱中的意思表示。

(3)对于相互指A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某第三人的共同遗嘱,生存方仅得就共同遗嘱所指A定的财产中自己个人的财产实行变更处分,而死亡方在共同遗嘱中的自有财产直接由第三人继承,分家析产律师,而不能由生存方先继承。

(4)对于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共同遗嘱,在一方的遗嘱内容已经执行的情况下,另一方的撤回权将受到限制,根据公平原则,生存方必须支付等值的对价后方可行使变更或撤回权。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z一种:生存方拥有的个人财产大于死亡方的遗产,那么其必须提供相应等值的财产按原合同的比例进行遗嘱设定。对于超出的部分,擅长遗嘱继承官司,其可以重新处分。 第二种:生存方拥有的个人财产小于死亡方的遗产,那么其不得行使撤回权。

(5)共同遗嘱不得约定后亡者不得行使变更或撤销遗嘱,否则该条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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