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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的我国公民如何对国内发生的事实办 理公证、认&证手续?
答:公证所涉及的事实发生在我国国内的,原则上应向我国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书。如当事人无法亲自回国办 理,可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申请公证,并办 理认&证处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和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认&证。
已经在外国的涉外公证&书,是否可以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申办领事认&证?
答:我国驻外使领馆不掌握国内公证处或其他出证机构的签字或印章备案,不便核实文书真伪,因此原则上不受理国内出具的公证&书或其他文书的认&证申请。当事人应将文书送回国内,按正常程序补办认&证处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和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认&证手续。
领事认&证的概念: 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领事认&证,又称“使领馆认&证”。
领事认&证的历史沿革:领事认&证制度是随着国际商业往来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对外交往和文书流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50年代初,阿拉伯国家联盟决定对以色列进行经济制裁,并同时抵制与以色列有经贸业务往来的外国企业。为此,阿拉伯国家对向其出口的货物所涉及的单据,要求有阿拉伯国家驻该国的使(领)馆予以领事认&证,主要是证明出口商品与以色列无关。从此,领事认&证业务得以在我国开展。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一些南美国家和部分欧洲国家对我国向其出口贸易也相继实施了领事认&证制度。目前,世界上还有个别国家还未与我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但是民间的商业往来仍很频繁。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和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一些国家还单方面免除了中国境内文件送往该国使用的领事认&证,这些国家有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在国际贸易中,对出口商的商业单据和文件以及其他机构的涉外文件由外交部、领事机构加以认&证这已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同时,领事认&证不仅仅是一种国际惯例,而且在不少国家中是以法律的形式来加以规定的。更为重要的是领事职能的一个体现,它不仅涉及到贸易问题,还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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