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千百惠小编给大家介绍下,,提供给大家参考。
一、代扣代缴的注意事项
1、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
2、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业务合同协议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3、境外机构和个人想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被税务机关指定为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
4、负有扣缴义务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5、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行为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纳税义务人的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以上就是千百惠小编整理介绍的,,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