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前讲座及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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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考前冲刺

时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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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事业单位招聘备考资料:民法之代位继承(一)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二、代位继承的条件

(一)须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若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则因继承已经开始,继承人自行继承,而不会发生代位继承。

(二)须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被继承人任何别的继承人都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也不能取得代位继承权。

(三)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四)须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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