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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部分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形成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集团,其中,一些金融控股集团野蛮生长,体量大,业务杂,关联风险高,但监管缺失,可能威胁经济和社会稳定。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
对此,金融稳定局负责人表示,为有效防控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相关部门正抓紧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填补监管空白。
我国“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相继提出“稳步”和“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以来,金融业综合经营稳步发展,金融业跨业投资步伐加快,投资金融业的实体企业日益增多,并逐步形成两类金融控股公司。
一类是金融机构在开展本行业主营业务的同时,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有的还控制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母公司成为控股公司,其他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子公司。
另一类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事实上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具体包括以下5种:
1.国务院批准的支持国家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控股了不同类型金融机构。
2.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参控股本地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
3.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出资设立、专门管理集团内金融业务的资产运营公司。
4.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逐步控制多家、多类金融机构。
5.部分互联网企业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优势地位后,逐步向金融业拓展,获取多个金融牌照并建立综合化金融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