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对医用材料的要求

  • 发布时间:2018-11-15 10:51:50,加入时间:2018年07月17日(距今248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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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技术评审中心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度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项目计划的有关要求,组织编制了《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指导原则第1部分:总则》,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本指导原则的制定,旨在指导医疗器械行业对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医疗器械进行合理充分的生物学评价,以确定人体与器械部件材料接触是否会产生毒性。

对生物学评价的基本要求

在对新器械进行评价时,如果器械不与组织直接或间接接触,申请人应明确声明,且无需提供进一步的生物相容性信息。

若是对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医疗器械进行生物学评价,应遵循如下基本要求:

器械制造材料的选择及其生物相容性评价应首先考虑直接或间接组织接触的可能性以及任何关于器械制造的有用信息(例如,每项组件材料的化学配方,包括粘合剂、已知和疑似杂质、以及与加工相关的成分)。对于由纳米材料组成、包含纳米材料或会生成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由于纳米材料潜在的特有性质,可能需要对其生物学评价进行特殊考虑。

另外,直接或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包装材料可能将化学物转移到医疗器械上,然后间接转移给患者或者临床医生。因此,医疗器械的生物学评价还应关注产品的内包装材料可能引起的风险。

还需考虑制造材料、成品、可能沥滤的化学物质或降解产物与器械总体毒理学评价的相关性。如有证据显示,特定的物理特性对生物相容性有影响,还应关注产品的物理特性。应关注的物理特性包括但不限于孔隙率、粒径、形状和表面形态。

与生物相容性评价相关的终点应考虑医疗器械与人体接触的性质、程度、频次、时间和条件。可利用该原则对器械进行分类,以便于在总体生物相容性评价中选择合理的终点。

境内申请人提供的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报告中含有的生物学试验报告应由具有相应生物学试验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境外申请人提供的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报告中含有生物学试验报告的,企业应提供生物学试验室所在国的GLP证明。

应提供完整的试验数据,且此数据可用于独立做出结论。

申请人应在医疗器械的整个生命周期内评估其生物安全性。对于可重复使用的产品,应对其较大验证处理周期数的生物安全性进行评估。

如果器械的化学成分、制造工艺、物理结构(如大小、几何构型、表面特性)、预期用途或初级包装发生任何变更,应针对生物相容性是否发生变化以及是否需要进行额外生物相容性试验的情况进行评价。

在评价器械改良情况时,如果改良不会变更任何与组织直接或间接接触的组件,申请人应明确声明,且无需提供进一步的生物相容性信息。但是,如果变更会对其他未经变更的、与组织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器械部件造成影响,应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以确定变更可能造成的影响。例如,如果新增不与组织接触的内部组件,但是,需要通过加热使其与其它患者接触的组件相连,那么在加热时,可能影响与患者接触的组件,从而生物相容性也会受到影响,应进行评价。

在根据本指导原则进行生物学评价时,应联合考虑其他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和上市后经验信息,以整合所有有用的相关信息进行安全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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