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知识产权律师施宏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 发布时间:2018-11-15 13:34:49,加入时间:2018年08月15日(距今25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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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并不是可以强行使用著作权不受法律约束,而是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可以不告知著作权人进行使用,但同样支付相应的报酬,而不涉及侵权的行为。下面是沈阳知识产权律师施宏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著作权法定许可是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对未经他人许可而有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侵权的法律制度。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措施。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一样,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一般也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使用必须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情形;第三,使用的过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除此之外,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中,虽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事先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最主要的区别。

  我国《著作权法》在第23条、第32条第2款、第39条第3款、第42条第2款、第43条中对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作了明文规定。与其他国家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相比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即作者声明保留权利者除外,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的特殊规定。

  综上是沈阳知识产权律师施宏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相关内容,如果有详细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到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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