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合不合格,这几点你必须要知道!

  • 发布时间:2018-11-16 17:04:07,加入时间:2016年05月13日(距今32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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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条上了热搜,

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

14家企业生产的30批次化妆品不合格

小编仔细看了一下,

长长长不合格的的产品名单,

发现除了2批次防晒产品,

其他的28批次都是染发类产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的相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

其实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卫生部发布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化妆品生产卫生监督、化妆品经营卫生监督等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比如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等。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三)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四)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五)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怯斑、防晒的化妆品。

(六)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交号。

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一、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二、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无论是生厂商还是美容院,只要你身在其中就必须遵守规则,尊重和遵守规则,对产品负责,也有利于维护自身利益。

(文章来源于中标美联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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