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19-12-03 14:22:06,加入时间:2011年10月19日(距今50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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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重点大学法院院校毕业,中共党员,从事法律10年,现就职于广州大型的律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业打造诚信,诚信铸造品质  本律师收费合理、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本律师手上办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办,当事人满意度达99%

一、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受领标的物。

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并依据合同约定出具相关受领凭证。 

2.支付价款。

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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