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三层,地铁: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做口供是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为贯彻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正确、有效地运用取保候审措施,保障刑事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掌握《规定》的各项内容,严格依法办事。
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民警特别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民警,熟悉并掌握《规定》的各项内容,明确公安机关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目的。在执行《规定》时,既要正确运用取保候审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又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以钱赎罪、放纵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发生。
二、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合理使用保证金和保证人两种保证形式,并确定保证金数额。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时,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范围、对象从严掌握,对严重暴力犯罪、团伙犯罪的主犯、惯犯、累犯以及其他罪行严重、民愤大的犯罪嫌疑人,不应采用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如不愿找保证人或者提出的保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又无力交纳保证金的,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
三、严格管理保证金。
为了避免保证金被截留、坐支、挪用、侵吞,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罚收分离”的原则,保证金应当归口、统一管理,办案部门与保证金的管理部门应当分开,保证金由各级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收取并保管。公安机关与银行的衔接问题,由各地县以上公安机关与当地银行协商。
四、没收保证金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决定没收保证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对一般违反规定的,可以责令改正或者没收保证金的一部分;属于严重违反规定,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可以将保证金全部没收。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没收保证金的审核批准程序,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要求复议的权利,防止随意没收保证金。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后,应当通知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上交国库,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不得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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