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犯发行权行为沈阳知识产权律师施宏的认定

  • 发布时间:2018-11-26 09:20:09,加入时间:2018年08月15日(距今25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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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权是公开出售创作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常被认为包含在复制权之中,但实际上发行权应视为一种单独的权利,并给予著作权保护。发行权有一定限制,即一次用尽,那么侵犯发行权行为如何认定,下面就由沈阳知识产权律师施宏为您详细介绍。

  一、发行权含义

  发行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狭义上的发行权是指作者所享有的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以出售、赠与和散发等方式发行自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便是采纳了发行权的狭义概念。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6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广义上的发行权概念在狭义发行权概念的基础上还包括了出租、出借等权利,其是指权利人通过销售或其他转移所有权的方式或者通过出租、租借、借阅等方式,将作品的复制件或原件提供给公众的权利。

  二、侵犯发行权行为如何认定

  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售或赠与,其中的区别仅在于前者是有偿,而后者是无偿。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使某人无偿向社会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也同样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因此,发行行为是否有偿并不影响著作权侵权认定。但是,在赠与的情形下,著作权人索赔时不能按照侵权人非法获利额计算,而‘只能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或者请求人民法院酌定赔偿数额。

  发行的本质是向公众提供作品。这里所说的“公众”,是指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这里的公众,包括读者、消费者,也包括图书批发商、零售商等。不特定公众并非要求作品事实上传播到每一个人,而是作品可以传播到每一个人。只要对作品的传播对象不作限制,即视为向不特定公众提供。

  发行的对象是有形载体。有形载体指的是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此处的复制件指的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原件制成的复制品,不包括以信息网络方式传播作品。。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通过计算机网络传播作品,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因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存在有形载体,故而不构成侵犯发行权。

  上文中沈阳知识产权律师施宏为您介绍了侵犯发行权行为如何认定的相关内容,相信对您有所帮助。发行权是著作权中的一种,具有一定特殊性,在实践中应注意相关法律,避免遭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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