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1946年7月5日生效的《商标法》(也译为《兰哈姆法案》)。“美国专利商标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语言为英语。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美国商标注册采用“使用在先”原则。
美国是《与贸易有关的专利商标协议(TRIps协议)》、《日内瓦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美国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故商标注册既可通过“单国注册”的方式,也能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
美国商标注册流程
目前,美国专利商标局采用尼斯分类,但是其商品或服务项目往往比尼斯分类中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要求更加细化,接受一表多类申请。美国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字母、数字、图形、颜色组合、立体形状、声音等。
在美国没有住所或主要营业场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企业的自然人或法人,须委托该国专门的代理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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