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协议能把夫妻房产赠与孩子吗?起草离婚协议

  • 发布时间:2019-06-17 16:20:55,加入时间:2015年07月10日(距今3587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 公司: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 联系:陈律师,手机:18666004727 微信:chen21070529 电话:18620925766 QQ:522542947

陈律师是广州专打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1、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可约定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

首先,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经双方协商一致,会将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书写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备案,作为双方离婚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意见的表示,日后出现纠纷,需参照该离婚协议作为处理依据。离婚协议书写内容属于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只要双方没有争议、可达成一致意见,民政局亦不会干涉双方协议的自由。

其次,虽然未成年子女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能力为由 ,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此,未成年子女接受赠与的行为是有效的,夫妻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

离婚诉讼原则上不应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

 因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为案件当事人,子女系案外人。故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只能在当事人即夫妻双方之间进行处置。因此,离婚诉讼中,无论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均无法以子女为主体进行财产分割,而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处置。

    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如果可以就子女抚养、抚养费、财产分割等方面调解解决,或约定较高抚养费,或约定抚养子女一方多分财产等方式进行解决,为较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但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调解案件,法院将依法作出裁判。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