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何系上海某货运代理公司员工。
2012年7月3日,李小何工作时间为6时30分至10时30分,下午不需要上班。上午9时50分许,李小何未经请假离开工作岗位,骑助动车至固山路亲戚家接儿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经交警认定,李小何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2013年7月1日,李小何向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人保局经过调查核实,于同年9月10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李小何发生交通事故地点不是上下班必经路线,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李小何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一审法院:工作期间擅自离岗外出接小孩,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属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李小何在工作期间擅自离岗外出接小孩,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人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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