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走私罪刑事律师,荔湾区看守所会见律师,缓刑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7-29 14:04:33,加入时间:2016年08月19日(距今3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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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做口供是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在我律师事务所及办案律师提出如下律师意见,恳请贵院予以采纳:

一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邓xx,在主观方面并没有走私犯罪的 直接故意。其作为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屈于就业压力,自谋生路,通过网络购物从事小本经营,由于对国家海关法律法规不了解误入违法。其经营数额小且获利微薄。其行为与那种恶意走私牟取暴利有严格的区别。从刑罚立法宗旨和立法本意来讲,邓xx在本案中的行为,并非刑法严格打击的对象。完全可以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二、犯罪嫌疑人邓xx在客观行为上也不具备走私犯罪的客观特征。因为在本案中,从国外邮寄过来的涉案物品,其邮寄单将应纳税物品写成其他物品,但是该邮寄单并非邓xx填写,也没有确实证据证明是邓xx授意或串通他人填写。该单的填写错误应由填写人负责。根据《海关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邮寄进出境的个人物品,在邮寄前应由邮政企业查验,在投递或交付前应由海关查验。同时根据海关法的六十条之规定,海关在查验邮寄物品时,发现应纳关税,则应当通知纳税义务人在十五天之内缴纳。在本案中,邓xx作为收货人,有纳税义务,而且其也同意纳税,但是没有直接客观证据证明其有走私行为。他人和邮政企业填写和查验不当的行为不应由邓xx负责。因此,绝对不应以刑事责任对邓xx予以追究。否则有滥用刑罚之嫌。

三、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走私普通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才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构成犯罪。在本案中,只有直接证据证明涉案物品总价值才六万元左右。其他数额的指控应缺乏直接证据,而无法认定。因此,本案即使按走私行为认定,也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情形,没有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因此,对本案犯罪嫌疑人邓xx不应以犯罪论处。
     综上所述,鉴于犯罪嫌疑人邓xx涉世不深,年纪尚轻,且对海关法律的无知,而误入歧途,其行为已具备违法性,但是尚不构成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或者说,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考虑到犯罪嫌疑人邓xx作为刚毕业的大学上,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并真诚反省,如实交代。因此,本案如果对邓xx从宽处理,更有利于挽救和教育犯罪嫌疑人,达到刑法中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根本目的为有利于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恳请检察机关对邓xx不作为犯罪案件处理,并不予批捕。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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