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借款合同律师,民间借贷纠纷应诉律师债务

  • 发布时间:2019-01-14 16:13:44,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0日(距今415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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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破产清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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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在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不是借贷关系,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伙经营关系、同居财产关系、赠与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属于另案处理的范畴。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的合意,被上诉人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属于基础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本案中上诉人不应承担基于借贷合同的还款责任,请求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一、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

民间借贷也是一种合同关系,也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的合同成立要件。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借贷的合意。

1、本案中无任何的借款书面合同、借据、收据、欠条、短信、、电子邮件、口头约定等一切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证据。

2、上诉人从未提出过借款请求,被上诉人也从无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过借款请求,被上诉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涉案款项转账后进行过任何的借款性质确认。即上诉人自始至终从未提出过也未被告知过借款合意,被上诉人也从未提出过借款合意及合意的确认。

3、至于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所举的唯一证据--转账凭证上记载的“借款”二字,根本不能作为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因为这只是被上诉人持有的银行根据客户自己填写内容而出具的单方面的凭证,上诉人不知情,银行和被上诉人也从未通知或告知上诉人。因此不能作为借贷合意的证据。

   二、在本案中,双方之间的涉案财产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上诉人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伙经营关系、同居财产关系、赠与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涉案财产可能是用于处理共同经营、共同生活、赠与等经济活动。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属于另案处理的范畴。

在本案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转账系其他债务”的证据有: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涉案期间的同居生活,有证人证言证实且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亲口确认;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有共同经营、合伙开发项目的事实,有两人以共同股东注册成立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3、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同居期间,有为被上诉人打胎流产的事实,有住院医院的证明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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