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律师公证,又称香港律师见证,一般用于香港企业在大陆设址代表处或港资公司时的法定提交文件,也可用于香港公司在内地购置不动产使用。香港沿用英国的公证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国没有“公证人”这专门职业。由于实行判例法,所以也没有统一的公证法律,公证人可由律师或其它执业者担任。在执业范围上很狭窄,通常只能见证当事人宣誓或签名,有可能的情况下辨别文件真伪,一般不对文件内容的正式合法性负责。但由于这种形式的公证人历史悠久,业务国际性而非地区性,并且他们的名字及签名式样都会在大部分领事馆及有关法院登记,所以又称为“国际公证人”。而内地的公证制度基本沿用大陆法系的公证制度,比较健全,公证事务由公证处承担,公证员独立办证,业务包括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办理公证事务可以进行调查,要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责任。
香港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
所谓的香港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又叫香港公司全套公证。就是能证明其资格的文件,一般指的是公司注册成立文件,香港公司主体包含以下文件:香港公司注册证书CI、商业登记证BR、周年申报NAR1或NNC1文件。
由于香港与大陆之间贸易往来日益增多,纠纷难免发生,不管是贸易双方明确协议内地法院管辖,还是预定仲裁裁决,一旦纠纷送到法院或者提交仲裁庭仲裁,就原告(或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内地的事务所需要到香港公司注册处查询相关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也可以委托香港律师事务所(或者其在上海的办事处)办理该查档事宜。
当投资者以香港公司之名义到中国大陆、海牙成员国或者非海牙成员国进行投资,无论是开设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独资公司或者是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都需要对香港公司的相关文件进行公证。
以香港公司为主体的法律行为,无论用于是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是用于诉讼/仲裁,我们都有必要证明香港公司主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证流程(主要的三种情况)
(一)香港公司主体投资文件用于中国大陆
香港公司主体资格文件在大陆使用(最常见的),需要办理司法部授权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后出具公证说明书,然后转递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二)香港公司主体资格文件用于海牙成员国
香港公司的主体资格文件要在海牙成员组织使用,需要香港国际公证人对所要使用的文件进行公证,然后转递香港高等法院加签。
(三)香港公司主体资格文件用于非海牙成员国(中国大陆除外)
1、如果香港公司的主体资格文件使用国为海牙公约成员国,需要先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加签认证,最后还要做该国驻香港领事馆认证之后,文书方可在该国使用;
2、如果文件使用国(非海牙公约成员国)在香港没有领事馆,则需要将经过港高院加签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然后送该国驻北京大使馆认证。
香港公司来大陆投资,注册外资公司或注册代表处必须办理香港公司注册文件公证。
海外公司或外国人士如要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公司、购买物业、或需要到政府注册登记的商品时,需要出具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公证文件,由香港律师(即中国委托公证人及国际公证人身份)出具的,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递专用章的公证文书,否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