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设立了慈善基金会,可以自行向社会捐款、捐物等。但由于企业慈善基金会的性质,所以没有权利向社会进行筹款筹物;
2、企业成立基金会后,也会代理一定的品牌效应;
3、个人或者公司可以选择两种不同的纳税途径:首先可以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作为税交纳给正府;其次作为社会捐款捐给慈善事业。两者没有先后,也没有差别。这样来说,个人和企业与其将税交缴纳正府,由他们决定这笔费用的支出,还不如自己将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回馈,直接用于公益或福利事业。由此得出“慈善好处”之一:企业个人不通过正府途径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