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的注意事项 济宁商标注册

  • 发布时间:2018-12-10 14:19:45,加入时间:2018年08月28日(距今244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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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使相关当事人有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一、所需材料

1、商标异议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2、相关证据材料;

3、《商标代理委托书》原件;

4、《商标代理委托合同》。

二、办理时限

1、材料齐备并支付费用后,法定期限内递交申请;

2、一般情况下,商标局会在8-15个月下发裁定结果。

三、注意事项

1、下列几种情况,商标异议申请将不予受理

(一)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二)超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的;

   (三)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

2、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间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异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封装该异议申请信封上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以快递方式递交文件的,视为直接递交。

4、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必须用文字明确表述,以便于对方当事人答辩和商标局审理。如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将导致该异议申请不予受理。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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