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许可审批
服务介绍
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具备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制作、发行、拍摄服务等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4、有必要的场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一致的房产证明
5、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
2、注册地房产证明(包括租赁协议、房产证)
3、《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4、公司章程复印件(含公司的股东名单、持股比例,并在表格上加盖公司公章,如股东中有企业法人机构的,则需提供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的股东构成、持股比例情况并盖原公司公章,逐层上溯,直至最终出资人。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注明国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身份证件、简历(主要管理人员还需提交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的资质证明材料:如国家承认省级或省级以上的学历证、培训证或工作证等);
服务内容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许可相关政策咨询
2、告之企业所需申请材料内容、协助企业准备材料
3、协助企业整理制作纸质材料、装订
4、现场向广电总局递交《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申请表》及书面申请材料
5、等待审批部门质询并沟通
6、领取许可证
办理周期
20-45个工作日
增值服务
1、提供增加经营范围、变更营业执照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