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后房屋的处理方法
据不完全统计,现全国各地还普遍存在着相当部分七八十年代修建的结构简易、超期服役、年久失修或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安全隐患的陈旧房屋,这些房屋往往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需及时的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确定房屋建筑的安全性,同时对已严重损坏的房屋应及时的进行修复或拆除处理。
房屋安全鉴定中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方面分为几类:
结构安全的房屋:该房屋通过正规设计、施工,正常使用和维护,没有受损的房屋。
结构危险的房屋:存在整体、局部倒塌或柱、墙体、梁存在破坏风险的房屋。
可以正常居住的房屋:除了以上的两种类型房屋,还有部分房屋存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的但表面已出现裂缝、损伤等。这部分房屋,在整体结构上是安全的,是可以正常居住的。
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后的房屋可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是否危及相邻房屋和周边人员安全采取如下措施:
观察使用: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处理使用: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停止使用:已无修结价值,暂时不便拆除,但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整体拆除:整幢建筑危险且无修结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当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对房屋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房屋所有人对经过房屋鉴定后的危险房屋建筑,应按照房屋安全鉴定公司的处理建议,及时修缮治理。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工作主要内容:
1.建筑物设计文件、场地测量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质量验测证明资料调查;
2.建筑结构基本情况勘查;
3.结构使用条件、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环境类别调查核实;
4.结构布臵、结构体系和构造检查分析;
5.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检测结果分析;
6.结构构件材料性能检测结果分析;
7.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大跨度构件的挠度验算和悬挑构件抗倾覆验算;
8.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进行抗震鉴定;当有专门要求作抗震鉴定的,尚须在报告中作专项分析;
9.结构安全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