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区商铺买卖转让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 发布时间:2019-12-03 14:21:46,加入时间:2011年10月19日(距今457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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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律师是广州市专业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地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广州店铺租赁合同解除后,租客能要求房东赔偿转让费吗‌‌?

      赵某承租孙某的店铺,约定租金2000元/月,并按市场行情进行调整,租期3年。当时赵某支付该店面前任房客9000元转让费,孙某对此事也知情。租赁到期之后,赵某与孙某未续约,但一直继续维持租赁。2年后,孙某告知赵某要将店面收回,限期2个月搬离。赵某提出要孙某将该店按市场行情(该地段同等面积转让费20万)补偿就搬离,否则就继续承租该店面。赵某的要求合理吗?

      陈律师解答:房客无权要求房主补偿转让费。原因在于,本案租赁期限届满后,赵某与孙某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孙某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告知赵某解除合同,店面转让费并不是赵某的可期待利益,本案不存在孙某需对赵某补偿转让费的情形。理由如下:

      首先,《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故在合同法领域,可期待利益的前提应为对方当事人违约。本案租赁期限届满后,赵某与孙某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只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赵某,孙某便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故孙某并不存在违约情形,无需补偿赵某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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