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和朋友合伙产生纠纷怎么处理

  • 发布时间:2019-11-19 18:04:27,加入时间:2011年10月19日(距今498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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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律师,重点大学法院院校毕业,从事法律10年,中共党员,执业于广州大型的律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从业以来潜心研究法律和大量法院判例,精通法律,通晓法理,具有深厚的法学造诣和极强的司法操作经验,对当事人委托的案件认真负责,不论案件大小,都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力求为当事人争取好的利益,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

广州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仍保留了此条款。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引发了一个法律问题?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律师解答:可以。理由如下: 一、根据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法》在此设了一个例外,即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公司可以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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