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认为在STO状态下,红筹架构的主要两种模式均可以尝试,首先是运用返程收购或返程投资模式。
第一步,先在美国设立合法的公司,当然,为了规避94文件的法律风险,应该使用不同于境内实体企业的自然人或公司作为股东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步,在专业律师、会计师及金融证券专家的充分指导下按照RegA+,Reg D,Reg S等美国的证券规则要求,准备一系列的法律文件递交给SEC申请合法的STO。
第三步,在境外合法发行ST募集主流加密货币(如BTC、ETH、USDT等)。
第四步,通过境外合法的数字资产交易所将所募集的加密货币兑换成美元、港币等法币。
第五步,通过合法地区(如,香港、新加坡或开曼、BVI等)设立的控股公司将法币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投入境内的实体企业或以购买境内企业服务的方式支付给境内企业。
第二种红筹架构当然就是在境外搭建VIE了,通过协议控制的模式签署一系列垄断性服务协议最终完成通过STO海外募资的程序。当然,红筹STO 绝不仅仅代表只有在美国才能进行,它还可以在一系列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只要境外的STO符合当地的法规,只要境外的红筹架构搭建得合理合法,税务成本可控,中国实体企业均可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