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半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5年以上。
(三)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三)大专以上毕业生,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者参加技能考核。技能考核分项目进行。
申报初级家政服务员鉴定的考生须考“家庭礼仪”、“操持家务”、“看护婴幼儿”、“照料老人”、“看护病人”、“护理孕妇与产妇”六个项目。六项满分合计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申报高级家政服务员鉴定的考生须考“社交礼仪”、“家务管理”、“家庭教育”、“家庭休闲与娱乐”四个项目。四项满分合计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每个标准考场每20名考生配备1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每5名考生配备1名考评员。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为90分钟。技能考核:初级不少于120分钟,中级不少于120分钟,高级不少于180分钟。
1.8.6鉴定场所及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里进行。技能考核场所须有常见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及家庭用燃具及相关的用具和设备。
2.基本要求
2.1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职业守则
(一)遵纪守法,讲文明、讲礼貌,维护社会公德。
(二)自尊、自爱、自信、自立、自强。
(三)守时守信,尊老爱幼,勤奋好学,精益求精。
(四)尊重用户,热情和蔼,忠诚本分。
2.2基础知识
2.2.1法律知识
(一)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二)劳动法常识。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常识。
(四)未成年人保护法常识。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常识。
(六)食品卫生法常识。
2.2.2安全知识
(一)家庭防火、防盗及防意外事故知识。
(二)出行安全知识。
(三)个人安全及自我保护常识。
(四)呼救常识。
(五)安全用电、用气常识。
2.2.3卫生知识
(一)个人卫生常识。
(二)环境卫生常识。
(三)饮食卫生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