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案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多长时间内作出决定?

  • 发布时间:2018-12-27 12:43:36,加入时间:2018年09月17日(距今249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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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公案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级公案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公案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拟颁发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镇书的,省级公案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以及申请材料报公案部消防局。公案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镇书;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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