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段债权债务关系中的话,很可能会涉及到多个债务加入的情况,对于债务加入的情况的话,是不是需要其他的债务人进行同意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沈阳债务律师王磊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债务加入是否需要债务人同意
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本案中,乐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时为天伟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但两者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
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以上内容就是沈阳债务律师王磊的相关回答,对于债务的加入情况的话,是不需要经过以前的债务人的同意的,这个只需要和债权人进行签订相应的协议就可以了,要是一般要告知债务人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相关律师。
咨询热线还可以关注{卓政律师}公众号咨询。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为位于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号市府恒隆广场23楼
卓政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主要专业领域包括:建筑工程与房地产、公司并购、资本市场、知识产权、涉外法律、海商海事、银行与金融、刑事辩护、损害赔偿、公司合规与治理、劳动法、能源与矿产资源、行政诉讼、保险法、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海外投资、财富规划与传承、业务创新、民事诉讼与仲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