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是广州专打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1、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万凯公司zwnj;法定代表人董某以公司名义向颜某借款400万元,并由本人提供连带担保。后万凯公司未按约还款,颜某起诉要求万凯公司还款、董某及其妻夏某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夏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讲法:案涉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该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本案能够认定案涉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故夏某不负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如下: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上规定并未明确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担保之债亦应包括在内。本案中,虽然夏某未能举证证明存在以上两种除外性规定中的任何一种情形,但如能认定案涉债务确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则夏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本意,以及家事代理原则,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首先应查明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查明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夫妻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查明确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不应判决夫妻承担连带责任;仅在无法查实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存在事实真伪不明之情形下,在夫妻一方举证不能时,法院才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推定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判决夫妻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董某借款名为经营公司之需,但公司利润远远低于约定的高额利息,其所控制的万凯公司已处于资不抵债境地,实际并无盈利分红,事实上,董某借款系借新账还旧账和支付高额借款利息及为个人消费,万凯公司实际根本无法继续经营。故董某为案涉借款提供的担保之债并非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夏某亦未从董某控制的万凯公司经营中获取利益,实际上亦无法获取利益,本案若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判决夏某承担连带责任,则与婚姻法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相冲突。鉴于此,法院最终判决夏某对案涉债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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