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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局采取的追税措施:
1、对逾期未缴的税款征收附加费
若第一期税款未如期清缴,税务局会加征全部欠税(包括第二期税款)的 5%附加费,第二期税款将视为立即到期论。税务局会在缴税日期起计 6 个月后仍未清缴的税(包括 5%附加费)再加征 10%的附加费。
2、向第三者包括:纳税人的雇主、开户银行、租客、债务人、顾客等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追收税款
如纳税人仍未全部清缴税款及附加费,税务局通常会向第三者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任何人接获追收税款通知书,必须于法定时限内,将因该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而持有、又不超出有关拖欠税额的金钱(如有的话)交予税务局。如该人士未能照办,则须负上被规定缴付的全部税款的个人法律责任。
3、在区域法院进行民事起诉追讨欠税
税务局可向区域法院申请发出传讯令状,向欠税人进行民事起诉,追讨欠税。拖欠税款的纳税人除须缴付在登录判决时已到期缴付的欠税外,还须负责缴付法院费用、定额讼费及由申索诉讼开始至判定债项全数清缴日期间的利息。如获法院裁定的债项仍未清缴,税务局可申请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扣押纳税人的动产;或就该名纳税人的不动产执行押记令。税务局亦会提出破产.清盘的申请。
4、向区域法院申请阻止离境指示
若纳税人没有缴付税款,而意图离开香港或已离开香港往其他地方居住,税务局局长可向区域法院申请阻止离境指示,阻止该纳税人离开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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