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进口流程

  • 发布时间:2023-11-20 09:28:56,加入时间:2018年06月13日(距今258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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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申报流程:

部分技术资料要求:

  a>产品配方表

  1、请至少提供原料的INCI名称、各成分的百分含量及各成分在配方中的使用目的,所有原料百分含量之和应为100%;

  2、复配原料必须以复配形式申报,并应标明各组分在其中的含量(以百分比计);特殊情况,如含结晶水、原料存在不同的分子式或结构式等应加以说明;

  3、凡在产品配方中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应在产品配方中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4、分装组配的多剂型产品(如染发、烫发类),或存在于同一不可拆分包装内的不同配方内容物组合而成的产品,应将各部分配方分别列出;

  b>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一)颜色、气味、性状等感官指标;

  (二)微生物指标(不需检测的除外)、卫生化学指标;

  (三)烫发类、脱毛类、祛斑类产品以及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应当有pH值指标(油包水(油状产品)、粉状、粉饼类、蜡基类除外)及其检测方法;

  (四)进口产品,应提交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中不含本条项内容的,应同时提交含相应指标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资料;

  (五)申请人应提交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承诺。

  c>授权书

  •必须含授权双方的公司名称及地址(授权方的名称地址信息必须与产品外包装上相一致;被授权方名称地址信息必须同营业执照上相一致)

  •授权双方签字,盖章(企业公章),公章上的名称须分别符合公司名称的要求

  授权书分别签字盖章的日期

  d>自由销售证明

  (一)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经出具机构或我国使(领)馆确认;

  (二)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机构名称并有机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三)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如为委托加工或其他方式生产,其证明文件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与所申报的内容不一致时,应由申请人出具证明文件予以说明;必须配合使用的多剂型产品可仅提交产品进口部分的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

  (四)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e>风险物质评估文件

  (一)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来源。

  (二)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概述,包括该物质的理化特性、生物学特性等。

  (三)化妆品(或原料)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含量及其相应的检测方法,并提供相应资料。

  (四)国内外法规或文献中关于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在化妆品和原料以及食品、水、空气等介质(如果有)中的限量水平或含量的简要综述。

  (五)毒理学相关资料:

  1.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毒理学资料简述,至少包括是否被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纳入致癌物。

  2.参照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毒理学试验方法总则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毒理学资料摘要。

   (六)配方中含有植物来源原料的,对于仅经机械加工后直接使用的植物原料,应当说明可能含有农药残留的情况;对于除机械加工外,需经进一步提取加工的植物来源原料,必要时,也应说明可能含有农药残留的情况。

  (七)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能够降低产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含量的有关技术资料,必要时提交工艺改进的措施。

  上述风险评估的相关参考文献和资料包括申请人的试验资料或科学文献资料,其中包括国内外网站、国际组织网站发布的内容。

  f>疯牛病承诺书

  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生产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

  1、请简述工艺流程及步骤;

  2、请标明工艺条件,如温度、均质时间等;

  3、该工艺流程中,应包含化妆品配方中所有原料;

  g>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请简述产品中/英文名称的命名依据,若名称中含有成分名,请指明是配方中哪个成分,若名称中含有字母或数字,请解释其具体含义(通俗易懂的字母除外,如“维生素C”中的“C”)

  h>其它有助于申报的资料

  根据不同产品和生产企业会有不同

 国产特殊类化妆品申报资料:

  (1)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3)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4)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5)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或境外实验室出具的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

  (6)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7)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8)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9)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封样并未启封的样品1件。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申报程序:

  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怯斑、防晒的化妆品。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申报需经过检验、整理申报材料、申请初审、初审、申请终审、终审等程序。

  检验: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防疫站检验,当地不能检验的必须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检验。检验机构接受企业的委托,完成企业要求的检测后,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

  整理申报资料:根据卫生部的要求,整理一套符合评审规范的资料。

  申请初审:到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厅或卫生局)申请参加化妆品初审。

  产品初审后,根据初审委员会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申报资料,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许可后,到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许可受理处申请参加卫生部终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许可受理处对申请终审的产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认为符合终审要求的,组织安排卫生部化妆品评审委员会的终审。

  终审结束后,评委会如认为产品符合或基本符合化妆品的要求,则企业根据评委会的意见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将产品资料送至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许可受理处,审批办公室将产品资料进行进一步的审核或直接进入上报卫生部批复流程。如评委会认为该产品需补做某些试验,或应提供某些重要资料,则该产品可能回重新参加大会评审。如评委会人该产品不宜作为化妆品申报,则在报请卫生部同意后,通知企业领取不予批准意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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