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头财税代理公司出口退税5天办结

  • 发布时间:2019-01-04 16:23:55,加入时间:2017年01月02日(距今304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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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新政实施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过程中,如下操作例子

第一步 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第二条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三)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四)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五)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以下简称代办退税账户)。

  具体操作:

  一般纳税人类型的生产企业,出口自产或视同自产货物,可以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合同(协议)至少同时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五项基本服务,同时指定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一般采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银行账号)。

  特别事项: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是否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的标准,应按照《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附件四的规定。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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