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婚姻家庭律师—广州著名婚姻家庭纠纷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19-01-04 22:38:37,加入时间:2011年10月19日(距今498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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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律师,10年婚姻家庭纠纷办案经验,重点大学法院院校毕业,中共党员,从事法律10年,执业在广州大型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大厦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戴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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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尉某某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广州市天河区某房屋,该房屋的《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显示为共同共有的状态,产权登记时间为2004年。由于首付款部分是由尉某某支付,所以在房产分割时尉某某主张涉案房屋产权由其占70%份额,李某占30%份额,并由尉某某折价购买李某名下的产权份额。李某认为首付款是二人同居期间共同支付,应属一人一半,由此提起反诉,要求尉某某立即配合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其名下。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而涉案房产登记时间为2004年,即双方在《物权法》实施前即已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以及《民通意见》来确定双方对于涉案房产共有的类型。在无证据显示双方约定为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又基于涉案房产《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载明涉案房产由李某、尉某某共同共有的事实,应认定涉案房产原为双方共同共有,析产应由双方各占50%的份额。二审后,双方经协商后均同意通过竞价方式确定房产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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