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资格:
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师、理财规划师、职业指导师、电子商务师;
心理咨询师、育婴师、保育员、养老护理员、中药调剂员、医药商品购销员、口腔修复工、健康管理师、康复理疗师;
美容师、美发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制冷工、评茶员、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化妆品配方师、二手车评估师;
有害生物防治员、安全评价师、智能楼宇管理师;
说起劳动关系协调师,上海市企业联合会张老师自豪地说:上海是发源地。
两3年前,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共同发出了《关于试行劳动关系协调师制度的意见》,在本市企业和地区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师工作,通过专业培训和制度建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劳动关系协调所需。
2005年,上海在全国率先试行了劳动关系协调师制度,首批来自市工会、劳动系统以及冶金、医药、商业、化工、运输、轻工等行业的50余位学员接受了为期一个半月的培训。学员除系统学习《劳动关系概论》、《劳动合同原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会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作用》、《企业劳动关系协调管理》等等专业理论知识外,还深入劳动关系调解、仲裁、法院等有关部门实习和考察。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了《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合格证书》。
现在,由于这一职业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已由原来的专业培训发展成为新兴职业
二级(技师)--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相关专业”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及其他经济类、管理类等人文社科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