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
2、农村村民。
3、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其中主要包括:
a.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退休职工。
b.离、退体专业技术人员。
c.在职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单位技术利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业余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
d.停薪留职职工(主要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要求停薪留职的富余固定职工)。e.刑满释放人员、劳教解除人员。
f.侨居中国斩外国侨民(根据公安部、外交部有关规定,凡居住在城镇的具有一定的业务技术和经营能力的外侨待业青年、退休职工和社会闲散人员符合条件者)。
二、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应提供哪些申请材料有
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申请从事下列行业的,还应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1、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2、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3、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繕、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4、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