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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纠纷法院管辖的含义和分类
民事诉讼上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而针对地域管辖,又区为一般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一般管辖是指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特定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关于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管辖”作为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和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 与当事人诉权保障密切相关, 影响着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进行、诉讼成本的负担 以及实体正义的实现。通常情况下确定法院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即原告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我国法律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就是民事诉讼上关于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也可以成为法定管辖。
案例 1 :漠河市 A 贸易公司向沈阳市B 钢材公司购买钢材 2 吨,合同签订地为沈阳市,合同约定履行地为长春市。之后,B 公司将钢材运至长春市,但是 A 贸易公司违约只支付了部分钢材价款 ,B 钢材公司欲提起诉讼。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漠河市或者合同履行地长春市的法院管辖。但是对于 B 钢材公司来说,无论是向漠河市法院起诉,或是向长春市法院起诉,都面临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成本和风险问题。
2、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就是民事诉讼上的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法院的选择范围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就上述案例 1 而言,如果适用协议管辖,即 A 公司和 B 公司在合同签订时或诉讼前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那么 B公司在纠纷发生后,即可向自身的住所地沈阳市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