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看守所刑事律师会见,刑事诈骗罪拘留家属

  • 发布时间:2019-02-22 13:03:42,加入时间:2016年08月19日(距今3183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
  • 公司: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 联系:陈律师,手机:13922319176 微信:chen21070529 电话:18620925766 QQ:522542947

陈律师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做口供是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违法犯罪活动信息罪怎么判刑?

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违法犯罪活动信息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枪、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者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枪、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息时代的来临,信息网络的发展,信息传递的便捷,一方面加速了社会的运转速度,提高社会运转的效率,促进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另一方面,信息传递方式的普及,信息量的爆发,又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新的运作空间和便利条件。近年来,通过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进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层出不穷、愈演愈烈,给人民群众造成严重的损失,严重破坏社会运行的正常秩序。

  面对如此恶劣的犯罪态势,为了净化信息网络空间,维护正常的信息网络秩序,完善刑法有关网络犯罪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为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第29条对刑法进行修正,增加一条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一。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