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号核准申请流程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资料审查、测试结果,以及必要时的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由受理中心向申请人发放型号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发放不予核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实施该许可所需专家评审或技术检测时间不计算在30个工作日内。
• 申请人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后,应履行申请时作出的承诺,及时提交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销售等合同材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及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定期与承检机构结算相关测试费用。
•(一)《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表》;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承诺书》;
•(三)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人签章),境外申请人提供合法的组织机构证明材料(加盖申请人签章);
•(四)具体经办人应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经办人委托书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表中经办人与委托的经办人应保持一致;
•(五)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相关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材料;
•
• 尚未取得质量体系证书的,提交加盖申请人法人公章的技术
•
•能力、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情况的详细介绍。
•
•
• 生产能力证明中应至少包括主要的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
•
•生产线条数、生产计划、相应的检测设备(设施)等。
•(八)设备的彩色照片一套,包括外观、内部电路板及标牌照片,标牌信息应当包括生产厂商、产品型号、型号核准代码标识的样式等,照片应当标注比例尺;
•(九)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设备类型及样品要求
•
• 1.申请表:
•(1)申请表中经办人要与委托书中经办人保持一致。
•(2)国外公司社会信用代码可用“x”来替代。
•(3)有代工厂的企业需填写“制造商信息及产地”,没有无需填写。
•(4)所有技术指标参数要求与实际设备一致,并符合该设备类型的。
•(5)申请人及法人代表部分需加盖签章。
• (6)申请表中法人签字部分,如有法人委托文件,可委托人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