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承包合同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1-22 18:34:17,加入时间:2011年10月19日(距今498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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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律师,10年合同纠纷办案经验,重点大学法院院校毕业,中共党员,从事法律10年,执业在广州大型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大厦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戴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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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从其他股东处购买股权,在股权转让备忘录第四条中约定:李某将其在公司的股权委托张某等四人全权经营;李某担任A公司监事;张某等四人每年向李某支付固定报酬300万元。股权转让完成后,李某以张某等人不支付承包经营款诉至法院,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承包经营条款有效吗?

律师解答:有效。公司承包,是指公司与承包人(身份不限,可以是公司高管、股东或者公司以外的人)订立合同,由承包人承担公司经营工作和经营风险,公司收取相对固定的收益。现行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承包经营的概念,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公司承包经营是否有效存在争议。对股权转让备忘录第四条进行文义解释,结论是李某将股东权委托给其余四名股东行使,并收取固定收益。公司在此过程中没有出现,公司承包关系缺乏一方主体的意思表示。相反,李某依该合同的约定,从四股东处每年获得300万元的固定收益,与公司的经营、分红均无关,300万元来源于四股东自有财产,交换条件是代李某行使股权。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任何当事人或者第三方的利益,同时,李某仍担任公司监事,行使章程赋予的权利。对于股权所包含的自益权、共益权部分,李某都委托给四股东行使。该约定不是公司承包,也没有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有效,李某有权主张300万元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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