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律师,10年民事纠纷办案经验,重点大学法院院校毕业,中共党员,从事法律10年,执业在广州大型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大厦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戴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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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车辆登记在对方名下,可以。
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为对方购车并办理登记构成赠与,在无所有权变动合意情况下,对方交回车辆并不丧失所有权。
案情简介:2010年4月,男方出资为恋人女方购车。同年10月,女方将名下车辆交给男方,后两人分手。2012年,女方起诉男方,要求返还车辆。
法z院认为:物权取得和行使,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双方产生诉讼纠纷,系基于双方原有特殊关系。在双方原有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出资为女方购买车辆,并登记于女方名下,且交付女方使用,亦未附加任何条件,双方既已形成赠与法律关系,女方因此取得车辆所有权。而男方所称双方为“借名买车”法律关系,既无书面合同约定,亦无双方事实上共认,故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中“交付”,须基于权利人意思。如权利人无使受让人取得某动产权利意思,即使受让人占有该动产的,亦不构成现实交付。具体到本案中,女方将车辆交付男方行为,必须出于其主观意思表示,愿意将车辆返还男方,才能构成所有权转移。男方为证实女方系自愿返还车辆,提交了双方往来短信。根据短信显示内容,女方确有放弃车辆所有权意思表示,但同时附加了要求男方支付对价的意思表示。双方就此未达成共识,故女方起诉。即女方将车辆交付男方行为并非无偿转移所有权意思表示。判决男方返还女方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