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还有很多人不知道什么是商标注册,什么是驰名商标注册,也不知道商标注册和驰名商标注册到底有什么差异。 一、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定的《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以下简称《巴黎条约》)。我国于1984年参加该条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参加《巴黎条约》的成员国一样,根据该条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令维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驰名商标,是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请求,确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我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维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相似产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相似的产品请求注册或者运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因而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力。并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遭到不同于一般商标的格外法令维护。 到目前为止,获得我国“驰名商标”确定的商标共有1624个,其中外资品牌占98个。
二、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是商标运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条件和条件,只要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令维护。商标注册准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准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令确实定性和法令的公正性二者联系进行权衡的成果。
三、驰名商标注册和商标注册差异
驰名商标和名牌是不同领域的两个不同概念。详细地讲,驰名商标通常是指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是个法令的概念,它的发生经过严厉的法令程序,由司法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的,其意图在于处理商标权力抵触,维护驰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近几年,跟着国际间知识产权维护协作的进展,各国驰名商标确实定,也被其他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可,使驰名商标在处理国际间商标权力胶葛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而名牌则是一般公众对那些在市场上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的俗称,它是经过民间团体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鉴定发生的,它的意图是授予企业的一种荣誉,而不具备任何的法令位置,也不被其他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驰名商标除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发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制止其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相似产品上注册或运用其驰名商标。在驰名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还有权制止其他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运用。在现代社会,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已不仅仅注重质量、外观等,并且讲究品位、魅力和时髦。商标凝聚着文化、品位、时髦,代表着一定的身份和位置。因而,在科技日益发达、知识和信息不断胀大、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日,商标自身蕴藏着巨大的无形资产,是企业不可或缺的宝贵财富。
四、与我国驰名商标的差异
我国驰名商标并非法令概念,因而也没有任何确实定标准和确定条件。如果一个企业自称是我国驰名商标,除了涉嫌虚假宣扬,也没有什么问题的。而驰名商标则是法令有明确规定的,有一定确实定条件和确定程序。一般情况下,驰名商标的叫法是指省级工商局确定的省驰名商标,表明在省内具有同我国驰名商标相同法令效力。驰名商标确实定当前分为行政确定和司法确定两种,行政确定是由国家工商总局确定;司法确定则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