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进口滞报清关

  • 发布时间:2019-01-25 10:00:35,加入时间:2018年07月03日(距今250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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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的,由海关在变卖前提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的费用与其他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从变卖款中支付。

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超期未报、误卸或者溢卸等货物的所得价款,在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

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

(二)进口关税;

(三)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四)滞报金。

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同一顺序的相关费用的,按照比例支付。

扣除上述第(二)项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变卖所得价款-变卖费用-运储费用 完税价格 =+关税率+增值税率+关税率×增值税率 1-消费税率。实行从量、复合或者其他方式计征税款的货物,按照有关征税的规定计算和扣除税款。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不符合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不能证明对进口货物享有权利的,申请不予受理。逾期无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还的,余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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