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处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登记备案的具体办法和审批条件,并对外公布。
(2)个休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
(4)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企业、机构等驻华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工作的内地居民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上述人员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