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律师,10年继承纠纷办案经验,重点大学法院院校毕业,中共党员,从事法律10年,执业在广州大型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大厦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戴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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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在继承遗产案件中,当事人只要能证明与被继承人的继承关系、未放弃继承权及其继承权未过时效,其无论是被列为原告还是被告,都不影响其应依法继承的份额,只是称谓不同而已。未参加诉讼的其他继承人应追加为原告还是被告,应根据其与原告、被告之间的关系而定,不应一律追加为共同原告。
法院是否有职权追加被告,这在我国诉讼法理论上还是个问题。在遇到需要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时,应首先考虑让当事人申请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