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律师,10年侵权纠纷办案经验,重点大学法院院校毕业,中共党员,从事法律10年,执业在广州大型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大厦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戴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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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虽然自来水公司对广场进行开挖具有公益之目的,但这并不等于便可以不必为自身过错所造成的损害买单。因为其作为施工人,明知广场系公共场所,需要接纳许多不特定的人,明知在未能对路面加以恢复的情况下,如不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极易造成他人损害,却未采取任何防患手段,即明显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