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省(区、市)公证处或其他机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文书,是否可以到B省(区、市)外办申办领事认&证?
答:不可以。由于外交部委托可办 理领事认&证的省级外办只掌握本省、区、市内涉外公证处或其他出证机构的签字或印章备案,对其它省份出具的文书不便核实真伪,不能为其办 理认&证。因此,当事人应到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有关事实发生地的涉外公证处或其他机构申办公证&书或其他文书,并到该公证处或其他机构所属省级外办申请领事认&证。
在国外的我国公民如何对国内发生的事实办 理公证、认&证手续?
答:公证所涉及的事实发生在我国国内的,原则上应向我国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书。如当事人无法亲自回国办 理,可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申请公证,并办 理认&证处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和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认&证。
领事认&证的作用:
(一)、通过领事认&证证明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文件上的印章及签字真实。
(二)、通过领事认&证,可以使被认&证的单据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法律效力,并被进口国有关机构(如贸易主管部门、、银行等)所承认和接受。
(三)、通过领事认&证可以使进口国的驻华使馆对我国与其贸易进行统计和审查,特别是就进口国实行特殊贸易政策的货物实施审查并加以控制(如禁止或进口、反倾销等)。而且通过领事认&证可以防止商人的诈、弄虚作假和逃税行为。
(四)、由于领事认&证费用较高,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非关税性贸易壁垒,也可以达到变相进口的目的。同时,通过领事认&证收取认&证费用,也可以增加使领馆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