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为了避免你等待咨询的时间,当面咨询律师请提前电话预约.服务范围:
(1)工资争议。如工资纠纷、加班费纠纷、相关福利补贴纠纷、调岗调薪纠纷等。
(2)调岗争议。如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调岗,调岗的条件和程序。
(3)劳动合同争议。如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争议;
(4)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如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定和保护,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如何认定。
(5)违约金争议。如违约金的适用条件,服务期违约,离职违约,保密违约。
(6)经济补偿金争议。如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条件和标准,辞职与辞退、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情况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异同。
(7)保密和竞业避止争议。如保密期限的设定,保密费问题,竞业避止的范围、条件、补偿。
(8)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开除、除名争议。
(9) 代理职业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赔偿纠纷;
(10)担任公司用工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11)起草制定劳动人事制度、劳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劳动纠纷法律知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1、《劳动法》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