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曼大使馆公证认证CE和检测报告

  • 发布时间:2019-01-29 10:43:52,加入时间:2019年01月28日(距今2302天)
  • 地址:中国»广东»深圳:罗湖区文锦南路商检大厦3013
  • 公司:深圳市金柏昇贸易有限公司,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 联系:刘海京,手机:15012653028 微信:w2000w0002 电话:0755-33074549 QQ:783845472

印鉴和签名式样的备案 !!!靠谱的代理,为您办理驻华大使馆加签事宜,8年工作经验,为您解决对外涉外文件的的烦恼,请咨询与本公司,希望能帮到大家!代理各国领事加签,贸促会认证,各类产地证,个人涉外公证书等;更好的方便中国企业和贸易商了解市场,节省费用,提高效率,为大家提供优质服务,以便大家节省宝贵时间和费用!

  第十一条 领事认证机构在办理领事认证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相应印鉴和签名式样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国内公证机构以及其他证明机构应当将相应印鉴以及公证员、签署人的签名式样向外交部、地方外办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地方外办应当将用于领事认证的印鉴以及领事认证签署人员的姓名、职务、签名式样送有关国家驻华领事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外交部应当将用于领事认证的印鉴以及领事认证签署人员的姓名、衔级、签名式样送有关国家驻华使馆备案。

  第十五条 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应当对驻在国认证机构的印鉴和签署人员的姓名、职务和签名式样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地方外办应当将领事认证签署人员的姓名、衔级(职务)、签名式样报外交部备案。

  第十七条 印鉴、签名式样自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生效。

  第十八条 领事认证签署人员不再行使签署职责的,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将被取消签署权人员的姓名、衔级(职务)、取消签署权的日期等事项通知原备案机构。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