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应具备的条件咨询沈阳工程律师王洪涛

  • 发布时间:2019-01-30 16:25:17,加入时间:2018年09月11日(距今2435天)
  • 地址:中国»辽宁»沈阳: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1号商会总部大厦A座1
  • 公司: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 联系:王,手机:13166718978

  针对“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应具备的条件”这一问题,沈阳工程律师王洪涛给出如下解释:

  1、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应是因建设工程合同所生之债权。

  2、涉案的标的物应为发包人所有的建设工程。

  3、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适当地履行了义务,即工程按期完工,质量合格且经过竣工验收,如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承包人不得行使优先权。

  4、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一般应先行催告,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不支付的,承包人可行使优先权。

  5、优先权的实现方式分为协议和拍卖两种方式,行使优先权时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价款法定优先权的法定性、从减少讼累和节约司法资源的前提出发,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未果时,准予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优先权的行使是有限制的,对不宜拍卖、折价的工程不得行使。换言之,并非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都享有优先受偿权。

  以上便是沈阳工程律师王洪涛为您讲解的关于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应具备的条件的相关内容,希望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工程律师王洪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